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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事项报备制
       

为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秉公办事,防止出现滥用职权,违章办事的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否定事项报备制的含义:

否定事项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事项报备制的适用范围:

1、凡对服务对象申请办理属于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申请事项、证件或行政事宜,经审核认定违背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不定期时,必须实行报备。

2、其它否不定期情况须报备的。

三、否定事项报备的内容:

1、被否定事项的名称和单位或个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等。

2、审办事项。

3、被否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及否定理由和依据。

4、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姓名、职务。

四、否定报备的办理及要求:

1、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一式两份《否定报备登记表》(见附表),经科(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一份送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另一份由经办人将其与审办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3、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同时告知服务对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4、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材料并签收备查。

5、经办部科室应将本单位所有否定报备资料进行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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