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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七)对符合法定条件,应予许可而不许可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不应许可而予以许可的;

(九)擅自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对象或者范围的;

(十)不按行政许可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越权许可的;

(十一)泄漏许可过程中知悉的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十二)不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三)监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许可错误,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一)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三)主动报告行政许可过错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四)因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

(五)因领导责任和连带责任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一)行政许可人员因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行政许可过错的;

(二)行政许可人员因执行领导的命令、指示、决定,而导致行政许可过错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责任:

(一)人民法院撤销行政决定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判决、裁定生效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责令履行

行政许可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

(三)违法施行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赔偿的;

(四)抗拒调查,销毁、藏匿证据资料的;

(五)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同一年度内同一行政许可行为发生两次过错责任追究的。

第十三条  违法违规施行行政许可,导致行政赔偿的,本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受到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任何方面的评优、评奖,扣发当年年终奖金,当年考核等次为不称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提升职务;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在未解除处分前,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职责。

第十六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作出追究处理决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追究处理决定书面送达本人。

当事人对追究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

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处分的有关申诉程序办理。

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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