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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钦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浦北、灵山县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违法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的监察工作,受理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台帐,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相关科(股)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法制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等的合法性审查和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按下列原则明确责任:
(一)主要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本机关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二)分管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三)相关科(股)室领导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行为负直接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负领导责任。
(四)直接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各自承担的职责和责任大小,分别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二)不按规定制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或不予公示的,由相关科(股)室负责人承担责任;
(三)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移送行政许可材料或反馈许可结果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四)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或不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理由及救济渠道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五)现场检查考核,勘验人、鉴定人提供虚假或者错误的检查勘验、鉴定结论的,由勘验人、鉴定人承担责任;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弄虚作假,造成许可错误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七)审定人授意审核人更改事实、证据,或者未能纠正审核人审核中的明显错误的,由审定人、审核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八)审定人改变或不采纳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许可错误的,由审定人承担责任;
(九)对应当提交机关集体讨论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提请讨论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承担过错责任;
(十)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出现错误的,由会议主持(决定)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参与人员负连带责任;但是,声明保留意见的除外;
(十一)监察、监督人员接到举报或发现行政许可错误,不及时报告并调查处理的,由监察、监督人员承担责任;
(十二)因管理混乱查不出责任者,由机关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第九条 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责令改正,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依据,擅自或变相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二)对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继续实施许可的;
(三)不按规定制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或者不予公示的;
(四)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五)不按规定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移送、审结许可申请材料以及反馈许可结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