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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高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应在法定或承诺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本机关各科室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时限。

三、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

四、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服务对象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五、对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事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凡没有正当理由而拖延不办,贻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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