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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1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撤销批准该药物临床试验的批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该药物临床试验申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报送虚假资料和样品的申请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申请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时,申请人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六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需要进行药物重复试验,申请人拒绝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申请人拒不改正的,不予批准其申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批准文号,并予以公布:
 (一)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未满,申请人自行提出注销药品批准文号的;
 (二)按照本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不予再注册的;
 (三)《药品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者缴销的;
 (四)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
 (五)依法作出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或者撤回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形。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条 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补充申请、再注册的申报资料和要求分别见本办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监测期的规定见附件6

 第一百七十一条 药品批准文号的格式为: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J代表进口药品分包装。
 《进口药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医药产品注册证》证号的格式为:HZSC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对于境内分包装用大包装规格的注册证,其证号在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
 新药证书号的格式为:国药证字HZS)+4位年号+4位顺序号,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受理、补充申请的审批、再注册的审批,均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事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还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药品注册事项的其他技术审评或者审批工作。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批准上市的药品实行编码管理。药品编码管理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注册申请,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进口中药材的注册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101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228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5: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附件6:新药监测期 期限表(说明:除以下情形的新药不设立监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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