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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

 (一)不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数据相同或者雷同,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在注册过程中发现申报资料不真实,申请人不能证明其申报资料真实的;
 (三)研究项目设计和实施不能支持对其申请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进行评价的;
 (四)申报资料显示其申请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存在较大缺陷的;
 (五)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补充资料的;
 (六)原料药来源不符合规定的;
 (七)生产现场检查或者样品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应当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的通知之日起60日内填写《药品注册复审申请表》,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一百五十八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第一百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评、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药品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注册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药品检验所在承担药品审批所需要的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药品注册申报资料和样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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