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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

  第三十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61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1015日发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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