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广西钦州市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经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申请,经我局审查验收,认为该公司及其下属广西钦州市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万和大药房、广西钦州市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建设分店、广西钦州市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钦州港大药房、广西钦州市万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三沿分店符合经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审批条件,拟准予经营(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现进行发证前公示,公示期7天,社会各类机构及人员如有异议或发现该公司及其下属门店有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异议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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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