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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乡镇(含)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浦北、灵山县分局,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家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13号)文件精神,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上安全有效的药品,切实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规范化运作,进一步提高农村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规范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76月起,在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医疗机构的药械管理,促进各单位药房(药库)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的,使全市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形成规范、完善的药械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械使用质量,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的监管,对药械的购进、使用、仓储保管等环节规范化管理,杜绝假、劣药械的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用械安全。

(二)通过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使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整体上一个新台阶,创造一个良好的用药(械)环境,最终实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三、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吴志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邓  锋(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纪检组长)

          张国荣(市卫生局副局长)

    员:罗立乾(钦北区卫生局副局长)

          郭志群(钦南区卫生局副局长)

许冠能(市卫生局医政与与基层卫生科科长)

李其松(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科(电话:2855079),办公室主任由李其松同志兼任,副主任为杨凡(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陆 猛(钦北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黄福团(钦南区卫生局医政股股长)等同志。

四、实施步骤

“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应按照“宣传培训、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乡镇(含)以上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管理工作,争取用两年多时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第一阶段:宣传、培训阶段。为了推动“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全面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与农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体系”的指示精神,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各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到此项工作中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宣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规范药房”验收标准的培训和指导,确保“规范药房”建设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于20077月举办1-2期培训班,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药房”业务培训指导。

同时, 市、县(区)两级部门应确定两至三个市、县级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作为试点,要求试点单位在200710月底前通过验收。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县(区)以上医疗机构、乡镇中心卫生院及其附设门诊,要求在200712月底前通过验收;其余所有乡镇卫生院及其附设门诊,要求在200810月底前全面完成并通过验收。

各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完毕后,向所在的市、县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钦南、钦北、钦州港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的医疗机构直接向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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