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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行政许可公示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规定,我局对灵山阳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光),申请经营Ⅲ类医疗器械的申请材料和现场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条件,拟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自2007年1月15日起至2007年1月22日止。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异议或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请向我局反映或举报。
联系电话:    2855083             传真:    2859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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