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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灵山、浦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本局机关各科室(队):现将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〇〇七年三月二十日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首问负责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结合本局的实际,根据《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向局机关及所属分局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局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凡第一个受理外单位或群众咨询、查询、投诉、举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分局的全体工作人员。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要求局机关和所属分局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部门)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科室(部门)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五条  设立服务窗口,按照要求相关科室单位派员到窗口办公。窗口设立首问责任人或者带班领导(科室负责人)。首问责任人由局相关科室轮流担任,带班领导(科室负责人)按周轮流担任。

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1、接收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2、初审,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规范性、完整性、合法性),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及时公告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结果;
   4、制发行政许可证书批件;
   5、发出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缴款通知书。

6.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登记,填写《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办事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第七条  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机关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⑴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态度热情、讲话亲切。不能因办公室其他人员不在,而不接听其他人员办公桌上来电。
    ⑵接待来访。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
    ⑶凡属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第八条  办事人来办事,对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办理(在规定办事时限内),不能当即办理的,必须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地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本部门负责人。本部门负责人指派工作人员临时负责处置,被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在当日与办事人取得联系。

(三)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机关或本局系统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科室或单位,并负责引领办事人到经办科室、单位,当经办科室、单位无人时,应积极为办事人取得联系。首问责任人应把办事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详细记录。

(四)不属于本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五)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局带班领导汇报。

(六)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九条  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目标责任制考评,对模范遵守首问制度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执行首问负责制度,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引起投诉影响环保行政执法形象的。

(二)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三)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整改的。

第十一条  办事人认为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局监察室投诉。

第十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考评进行检查。组织实施由局监察室负责。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椐《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队),以及按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局行政机关委托的分局,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局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本局各内设部门、分局以及工作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时限,承诺办结或予以答复。

第四条  局长对本局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分管局长按部门负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局各承办部门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椐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各承办部门要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本局各承办部门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答复时限。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八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做到随到随办。各承办部门领导应当亲自督办。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承办部门要填写《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由局长签署意见,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公布的办结时限,以及《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之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一条  局作风效能办公室对本局内设部门承办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半年对各部门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十二条  本局监察部门对各承办部门办理事项进行监督,并公布投诉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三条  对直接涉及群众的投诉以及影响投资环境的重要部门和责任岗位,作为本局监察检查的重点,由本局监察室监督到单位、到岗位。

被列入本局重点督查检查的以上部门,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应当将上季度办理的情况报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局监察室每个季度综合向局党组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因自身原因,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局承办事项的部门告之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时办结。

第十六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有权向本局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照本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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