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 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 据: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期 限: 60 日内,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30 日,需继续延长,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责任科室 :稽查队 电话 : 2836889